甲 乙 丙三位自然人出资设立千枫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千枫公司”)。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 其

财经类 公司,股东,自然人 已帮助 人

甲、乙、丙三位自然人出资设立千枫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千枫公司”)。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其中,甲以货币出资400万元,乙以商标作价出资240万元,丙以设备出资160万元。公司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丙为公司执行董事,甲为总经理,乙为监事。公司成立后,发现股东丙的出资设备实际价值为50万元。公司成立后,千枫公司拟作为唯一股东出资设立泰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泰士公司”),专门经营千枫公司的上游产品。再以泰士公司为唯二股东出资没立中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艺公司”),经营千枫公司的下游产品。泰士、中艺两公司均不设股东会,应由股东会作出的重大决议均由千枫公司通过电话下达。两家公司的年度会计报告无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任何时候公司股东都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千枫公司经营2年后,股东乙决定对外转让持有千枫公司的股权,于3月6日向甲、丙两位股东发出书面通知;两位股东均在10日内回复,拒绝乙的要求;乙要求甲、丙收购乙持有的股权,甲、丙也不同意。4月10日,乙将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丁。

下列关于千枫公司设立出资的说法,正确的有( )。

A.股东丙不得以设备出资

B.乙以商标出资不符合要求,应以其他出资方式补足,并对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C.丙的出资未达到要求,丙应按约定补足该差额

D.丙的出资未达到要求,其他股东不承担责任

E.丙的出资未达到要求,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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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难度★★☆ 搜索
  • 答案:CE

    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及要求、出资责任。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所以选项AB错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所以选项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