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审判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的关系 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 民事审判程序是确认民事权利
民事,程序,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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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审判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的关系,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 民事审判程序是确认民事权利义务的程序,民事执行程序是实现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
B. 法院对案件裁定进行再审时,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C. 民事审判程序是民事执行程序的前提
D. 民事执行程序是民事审判程序的继续
此题为多项选择题。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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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BCD
解析B项:《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故法院对案件裁定进行再审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而不是裁定终结执行,故B项说法错误。C项:民事审判程序并非一定是民事执行程序的前提,如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就没有经过审判程序,但其可以进入执行程序,故C项说法错误。D项:民事执行程序并非民事审判程序的继续,其是一个独立的程序,与审判程序有诸多不同,有审判程序不一定有执行程序,比如当事人自觉履行判决。所以说“继续”是错的。故D项说法错误。A项:执行程序的功能在于实现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给付内容,而审判程序的功能是解决民事纠纷,确认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因此A项表述正确。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D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