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中国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五条作出了以下

继续教育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法,地方政府 已帮助 人

《预算法》(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中国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五条作出了以下规定()。

A.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列赤字

B.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

C.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D.国务院审计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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