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苏州市节水用水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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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苏州市节水用水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A.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饮用水等产品的企业的原料水利用率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

B.从事餐饮、洗浴、游泳、住宿等服务的单位未采用节约用水设备和设施的

C.从事洗车业务的单位未采用低耗水洗车技术和循环用水设施的

D.违反规定擅自开凿浅层地下水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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