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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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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