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 幼儿园 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人的人格尊严 不得对未成年

行业问题 教职员工,托儿所,幼儿园 已帮助 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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