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以给介绍工作为名 从家乡带着三个不满十五岁的男孩来到北京 之后 李某便教唆这三个男孩偷

大学 男孩,失主,共同犯罪 已帮助 人

李某以给介绍工作为名,从家乡带着三个不满十五岁的男孩来到北京,之后,李某便教唆这三个男孩偷东西。男孩A在偷他人钱包时,被失主发现后痛打了一顿,之后他就再也不想当小偷了,李某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与另外两个男孩一起以致残等其他威胁方式逼迫A继续行窃,当天,A不得不与另外两个男孩BC行窃,行窃中遭到失主的反抗,AC搂住失主,B掏出尖刀将失主刺死。

(1)问:上述三个男孩分别对盗窃罪、杀人罪是否负刑事责任?如果负刑事责任,他们分别构成什么罪?

(2)问:李某与ABC四个人是否属于共同犯罪,根据他们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他们分别属于什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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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难度★★☆ 搜索
  • 参考答案:(1)上述三个男孩中,AC虽然其具备了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但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对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B具备了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另外,AC在过失伤害致死案中,只能作为从犯,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作为从犯是否对过失伤害致死罪负刑事责任的问题,在本试题中可以不回答)
    (2)李某与ABC四个人属于共同犯罪。其中,李某属于教唆犯;A属于胁从犯;B在过失伤害致死案中,属于主犯;AC在过失伤害致死案中属于从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