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我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规定的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能力的5个等级之一。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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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我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规定的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能力的5个等级之一。A.用户自主保护级 B.访问控制级 C.系统审计保护级 D.结构化保护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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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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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参考答案:B我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规定了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能力的五个等级,具体如下。— 第一级:用户自主保护级。该级别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过隔离用户与数据,使用户具备自主安全保护的能力。它具有多种形式的控制能力,对用户实施访问控制,即为用户提供可行的手段,保护用户和用户组信息,避免其他用户对数据的非法读写与破坏。— 第二级:系统审计保护级。与用户自主保护级相比,本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了粒度更细的自主访问控制,它通过登录规程、审计安全性相关事件和隔离资源,使用户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第三级:安全标记保护级。该级别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系统审计保护级的所有功能。此外,还提供有关安全策略模型、数据标记,以及主体对客体强制访问控制的非形式化描述;具有准确地标记输出信息的能力;消除通过测试发现的任何错误。— 第四级:结构化保护级。可信计算机信息系统建立于一个明确定义的形式化安全策略模型之上,它要求将第三级系统中的自主和强制访问控制扩展到所有主体与客体,此外,还要考虑隐蔽通道。该级的可信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结构化为关键保护元素和非关键保护元素。可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接口也必须明确定义,使其设计与实现能经受更充分的测试和更完整的复审。该级加强了鉴别机制,支持系统管理员和操作员的职能,提供可信设施管理,增强了配置管理控制。处于该级的系统具有相当的抗渗透能力。— 第五级:访问验证保护级。该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可以满足访问监控器需求。访问监控器用于仲裁主体对客体的全部访问。访问监控器本身是抗篡改的,且必须足够小,以能够分析和测试。为了满足访问监控器需求,可信计算机信息系统在构造时,需要排除那些对实施安全策略来说并非必要的代码;在设计和实现时,应从系统工程的角度将其复杂性降到最低。该级支持安全管理员职能;扩充了审计机制,当发生与安全相关的事件时将发出信号;提供了系统恢复机制。处于该级的系统具有很高的抗渗透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