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63条规定; 以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
公私,财物,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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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63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请回答以下问题:
(1)条文中“其他方法”应如何理解?
(2)条文中“入户抢劫”应如何理解?
(3)条文中“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如何理解?
(4)条文中“持枪抢劫”是否应当包括“持假枪抢劫”的情形?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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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1) “其他方法”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与“暴力、胁迫”方式具有相当性的方法。比如用灌酒、麻醉等方式使被害人陷入到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状态。
(2) “入户抢劫”的“户“是指相对独立封闭的空间,并且是属于家庭生活的空间;“入户”本身应当具有非法性;暴力、胁迫等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3)“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中的重伤或死亡结果,与抢劫行为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就罪过而言,包括抢劫过程中故意伤害、故意杀害被害人的情形,也包括抢劫过程中过失致人重伤或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
(4)“持枪抢劫”不应当包括持假枪抢劫的情形。刑法之所以将“持枪抢劫”作为加重情节规定,是因为持真枪抢劫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入户抢劫”等行为具有相似危害性。持假枪抢劫客观上难以产生这种危害性,如果将其纳入“持枪抢劫”情形中,难以保证“罪责刑”相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