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下列哪些案件不须预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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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哪些案件不须预交案件受理费?

  •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案件
  • 破产还债案件
  • 申请先予执行的案件
  •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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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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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本题答案ABC。

      本题考查不须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民诉意见第129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审理的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结案后按照诉讼标的额由败诉方交纳。”据此,A项正确。民诉意见第136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的,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破产费用从破产财产中拨付。”据此,B项正确。  另外,申请先予执行的,也不需要预交案件受理费,结案时由败诉方承担。D项应当正常交纳诉讼费。  《民诉意见》第152条:“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A项符合法律规定,为正确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