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禁止采用各种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以下哪种情况不属于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律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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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禁止采用各种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以下哪种情况不属于不正当竞争?
A.某律师以给他人介绍费的方式获取业务来源
B.某律师事务所因与某业务部门关系密切,请求该部门发文要求其下属单位所发生的法律事务均委托该律师事务所处理
C.某律师事务所通过新闻媒介介绍了该事务所的业务特长
D.某律师在当事人面前炫耀自己,贬低其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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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解析:《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44条规定:“律师不得以下列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一)不得以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等方式,招揽业务;(二)不得以提供或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三)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向其提供虚假信息或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四)不得在名片上印有各种学术、学历、非律师业职称、社会职务以及所获荣誉等;(五)不得以明显低于同业的收费水平竞争某项法律事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