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名房地产公司从某市政府以出让方式获得市郊一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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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名房地产公司从某市政府以出让方式获得市郊一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出让合同中规定,大名公司应至迟于2003年9月20日破土动工,按规划建设商品住宅。由于房地产市场行情下跌,公司领导于2004年8月决定暂停该房地产开发项目,2006年5月,大名公司以缺乏资金为由,请求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中尤机械公司用于修建科技园区。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应对大名公司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B.市人民政府可无偿收回该土地使用权 

C.中尤公司若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用于修建科技园区,必须取得市政府同意 

D.中尤公司若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用于修建科技园区,必须取得市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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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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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闲置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责任及房地产转让规定[法理详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本题首先应适用第43条的规定,依C、D项所述办理,而不应适用第25条之规定。又依第25条规定,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故B项叙述也正确。至于A项,属于针对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形,与本题情形不合,故为错误,依题干要求可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