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20 万元做生意 由丙提供价值15 万元的房屋抵押 并订立了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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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借款20 万元做生意,由丙提供价值15 万元的房屋抵押,并订立了抵押合同。双方去办理登记时,由于登记机关违法不予受理,甲将房产证交给乙。甲又以自己的一辆价值6 万元的"夏利"车质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乙认为将车放在自家附近不安全,决定仍放在甲处。一年后,甲因亏损无力还债,乙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质权。本案中抵押和质押的效力如何
A.抵押、质押均有效 B.抵押、质押均无效
C.抵押有效、质押无效 D.该抵押不能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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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本题考质押与抵押的生效。
《担保法》第41、42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本案抵押适用第41条,属登记生效的情况,未登记则无效。又根据《担保法》第64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非移转占有不生效。B当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