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甲是某地一公安局长 其女儿李乙与王丙谈恋爱 为了阻止李乙与王丙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李甲利用职务便利

职业资格 公安局长,关系,职务 已帮助 人

李甲是某地一公安局长,其女儿李乙与王丙谈恋爱,为了阻止李乙与王丙关系的进一步发展,李甲利用职务便利,派人监听李乙与王丙的通话,以“非法侵入李家住宅”为由拘留了王丙。王丙的父亲王丁不服,向当地政府反映和控告,李甲一怒之下,通过关系辞退了在当地小学教书的王丁。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李甲的上述行为侵犯了王丙作为公民的哪些宪法权利?

A、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权

B、人身自由权

C、劳动权

D、申诉控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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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难度★★☆ 搜索
  • AB
    【考点】本题考点是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解析】《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本案中李甲为了私人利益,派人监听王丙与李乙的通话,侵犯了王丙、李乙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所以A项应选。《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王丙为了与李乙谈恋爱,到李家实属正常现象,李甲以“非法侵入李家住宅”为由拘留了王丙,属于滥用职权,显然侵犯了王丙的人身自由权。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宪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李甲为了报复王丁的申诉控告,利用关系辞退了王丁,显然侵犯了王丁的申诉控告权和劳动权,但这并不是侵犯王丙的权利,所以C、D两项不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