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可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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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被撤销之前,当事人应受其约束

B.具体行政行为废止前给予当事人的利益,在该行为废止后应收回

C.为某人设定专属权益的行政行为,如此人死亡其效力应终止

D.对无效具体行政行为,任何人都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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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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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确答案:AC
    [考点]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AC。根据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严重程度,可以将具体行政行为分为无效的和可撤销的两大类。明显和严重的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普通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的,或者行政机关承认可以予以撤回的具体行政行为。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由国家有权机关作出撤销决定,才能否定其法律效力,有关当事人、其他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成员无权擅自否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因此,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被撤销之前,当事人应受其约束。A项正确。
    具体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结果是,被废止的具体行政行为,自废止之日起丧失效力。原则上,具体行政行为废止之前给予当事人的利益、好处不再收回;当事人也不能对已履行的义务要求补偿。如果废止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失,或者带来严重的社会不公正,行政机关应当给予受到损失的当事人以必要的补偿。因此,具体行政行为废止前给予当事人的利益,在该行为废止后应收回的说法是错误的。B项错误。
    当客观条件变化,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继续保持其效力的必要,需要废止具体行政行为,以终止其效力。为某人设定专属权益的行政行为,如果此人死亡,则具体行政行为便没有保持其效力的必要,需要废止以终止其效力。C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