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的13岁儿子乙 在学校上学期间 与同学丙追逐嬉戏中将丙击伤。对于丙遭受的侵害 应该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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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的13岁儿子乙,在学校上学期间,与同学丙追逐嬉戏中将丙击伤。对于丙遭受的侵害,应该由谁负责?()

A.甲对丙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同时学校承担连带责任

B.甲对丙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如果学校有过错,学校应承担连带责任

C.甲对丙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如果学校有过错,学校应给予适当的赔偿

D.学校对丙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如果甲有过错,甲应给予适当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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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难度★★☆ 搜索
  • 正确答案:C
    依《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和监护人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承担责任,而非连带责任,故AB选项错误。学校承担责任的基础是过错,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基础是监护义务,学校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而监护人即使无过错也不能免除责任,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