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案 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被告人朱某构成抢夺罪 判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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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案,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朱某构成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10月13日,县人民法院将判决书送达朱某,朱某不服并于当天直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人民法院受理并开始审理此案。10月24日上午,朱某请求撤回上诉。但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方面都有很多疑点,则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A.准许撤回上诉

B.不准撤回上诉,继续审理

C.不准撤回上诉,发回重审

D.不准撤回上诉,直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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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难度★★☆ 搜索
  • 正确答案:A
    《高法解释》第238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准许。”由此可见,只要尚在上诉期限内,上诉人可以任意要求撤回上诉。本案上诉期限应从接到判决书之日第二日起算,也就是从10月14日起算。因此在10月24日,案件上诉期限尚未届满,朱某有权撤回上诉。市人民法院可以待一审判决生效后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中的问题予以纠正。故A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