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共同承包的科技实验田遭到丙工厂排放的工业废水污染后 产量大幅度下降 造成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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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共同承包的科技实验田遭到丙工厂排放的工业废水污染后,产量大幅度下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万元,甲与乙以丙工厂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丙工厂赔偿13万元。在本案诉讼进行过程中,下列关于必要共同诉讼人关系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甲委托代理人的行为对乙直接发生法律效力

B.甲变更对丙的赔偿请求,如果乙同意,该行为对乙有效

C.甲不得单方申请撤诉,因为甲乙是必要共同诉讼人

D.法院判决后,乙不服提起上诉,可以征得甲的同意,如果甲同意,视为甲与乙共同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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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难度★★☆ 搜索
  • 正确答案:ACD
    《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因此,ACD错误。甲可以单方撤诉,其委托代理人的行为只对甲自己发生效力,民事诉讼中没有共同上诉的概念,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