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拐卖妇女过程中 将被害妇女某甲强行奸污 之后又强迫其卖淫。案发后 被人民法院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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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在拐卖妇女过程中,将被害妇女某甲强行奸污,之后又强迫其卖淫。案发后,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服刑10年后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的第3年,李某抢劫一辆汽车但未被发现。假释考验期满后的第4年,李某又因抢劫他人财物而被逮捕,并如实交代了其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抢劫汽车的行为。同时,为争取宽大处理,李某还将其知道的曾经在本省有重大影响、但一直未能侦破的持枪抢劫恶性案件的重要线索告诉了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根据这一线索顺利地侦破了这起特大抢劫案。问题:

(1)李某拐卖妇女又强奸被拐卖的妇女,并迫使其卖淫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理?

(2)对李某是否需要撤销假释?为什么?

(3)对李某假释考验期限内的抢劫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4)对李某最后的刑罚应当如何定性?

(5)如何确定李某的最后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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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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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确答案:
    【考点】强奸罪;拐卖妇女罪;刑罚的执行
    【答案与解析】(1)对李某应定拐卖妇女罪。按刑法犯罪构成的一般原理,对于李某拐卖妇女的过程中有强奸、迫使卖淫的行为,则还应构成强奸罪、强迫卖淫罪,但鉴于刑法第240条规定上述情形应明确作为拐卖妇女罪的加重情节,因而不再实行数罪并罚,直接以拐卖妇女罪一罪定罪处罚。
    (2)对李某需要撤销假释。因为李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实施了抢劫行为,根据刑法86条的规定,应当撤销假释。
    (3)由于李某在假释考验期内抢劫汽车的行为未被发现,属于刑法第86条第2款规定的漏罪情形,因此应当对其假释考验期限内的实施的抢劫犯罪依法作出判决,把前罪所判处的15年有期徒刑中尚未执行的5年刑罚与抢劫罪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实行并罚。同时,由于李某在又一起抢劫案中被逮捕,而交代了假释考验期间的抢劫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如果该罪行与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属.于不同种类的罪行,则构成自首;如果属于同种罪行,不成立自首,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而且,李某还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免除处罚。
    (4)李某假释考验期满后的抢劫罪由于是在假释考验期满后的5年内作出的,符合累犯的成立条件,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
    (5)对李某刑罚的确定。首先,应当撤销假释,并对其在假释考验期内的抢劫罪作出判决:其次,把对该抢劫罪所判处的刑罚与未执行完的5年刑罚,在总和刑期以下,两个刑罚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再次,对李某在假释考验期满后的抢劫行为,按累犯从重处罚;第四,把假释考验期满后的抢劫行为所判处的刑罚与第二步所确定应执行的刑罚,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并结合考虑上述酌情从轻和重大立功表现,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