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gt;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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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 条中指出:“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试论述涉及民法的两个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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