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通过其他国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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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试说明:(1)本条规定的罪名。

(2)本条规定的特点。

(3)本条所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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