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欠乙1万元钱 双方约定于2002年5月20清偿 到期后 甲并未归还。乙后来到广州 2004年3月1
广州,双方,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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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欠乙1万元钱,双方约定于2002年5月20清偿,到期后,甲并未归还。乙后来到广州,2004年3月15日乙在广州出车祸,昏迷,经多方治疗2005年4月20恢复健康。乙对甲的诉讼时效届满日为()。
A.2004年5月20日
B.2005年3月15日
C.2005年5月20日
D.200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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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D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本题中,乙对甲的诉讼时效由于乙的昏迷而要从原因消除之日起再继续计算2个月零5天。故选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