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 甲 乙 丙 丁共同出资依法设立鼎丰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2009年2月6日鼎丰
2008年2月,甲、乙、丙、丁共同出资依法设立鼎丰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2009年2月6日鼎丰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做出如下三项决议:
(1)更换公司3名监事。一是由乙企业代表陈某代替丁企业代表王某;二是由公司职工代表李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徐某;三是由公司副总经理张某代替监事田某。
(2)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批准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从公司2100万元法定公积金中提取5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的方案。
3月15日,鼎丰公司总经理自行决定用公司资产为其亲属提供债务担保。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和现行公司法,回答以下问题:
(1)股东会会议做出更换3名监事的决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2)股东会会议批准公司公积金转为资本方案的决议,是否须经股东会决议,如何表决?该转增资本的方案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鼎丰公司总经理用公司资产为其亲属提供债务担保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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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1)①股东会议作出乙企业代表陈某代替丁企业代表王某出任公司监事的决议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而作出由公司职工代表李某代替原职工代表徐某担任公司监事的决议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中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②股东会议作出公司副总经理张某代替监事田某的决议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副总经理属于高级管理人员,是不能担任监事的。
(2)①将公积金转增资本,这属于增加注册资本,是股东会的特别决议事项,所以须股东会决议通过,并且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②股东会会议批准公司公积金转为资本的方案符合规定,公司可以将公积金的一部分转为资本,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A公司转增后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为2100-500=1600万元,转增前的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法定公积金所占比例为1600/6000=26.67%,高于25%标准,因此是符合规定的。
(3)总经理用公司资产为其亲属提供债务担保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