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忠向宫浩借款2000元 约定2009年1月1 日偿还。因周忠届期未还 宫浩于2009年3月4日写了

招录类 日中,诉讼时效,债务 已帮助 人

周忠向宫浩借款2000元,约定2009年1月1 日偿还。因周忠届期未还,宫浩于2009年3月4日写了一封信寄给周忠,催其还款。周忠于2009年3月12日收到这封信。则该项债务的诉讼时效()。

A.自2009年3月4日中止

B.自2009年3月4日中断

C.自2009年3月12日中止

D.自2009年3月12 E1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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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难度★★☆ 搜索
  • 正确答案:B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本案中,宫浩于2009年3月4日向周忠提出了履行还款义务的要求,诉讼时效自权利人(宫浩)意思表达作出之日起中断,诉讼有效期间重新计算。答案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