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公司)于2004年发起设立 2009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注册资本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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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公司)于2004年发起设立,2009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截至2011年底,天地公司资产总额为2亿元人民币。最近两年,天地公司从事了以下三件大事: 第一,2011年2月1日,天地公司董事长黄某主持与某世界知名企业谈判W合作项目。3月17日,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当晚,黄某建议其亲属陈某买入本公司股票。3月18日,在天地公司召开的年度例会上,黄某宣布了公司与某世界知名企业合作的消息。3月21日,天地公司就该重大事项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中国证券报上予以公告。此后,天地公司股票持续上涨。3月28日,黄某将其持有的天地公司股票全部售出,获得50万元。 第二,2011年4月,天地公司为筹集W合作项目所需资金,向8银行借款3000万元,期限为2年。双方为此签订了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约定:天地公司以其拥有的价值3000万元的生产设备为其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若天地公司到期不能偿还借款,该生产设备归B银行所有。该抵押未办理登记。 第三,2020年1月,天地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的股份占天地公司股份总数的40 n//00,另有持有10%股份的股东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了会议。该次股东大会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形成会议记录。其中部分通过事项的表决情况如下: (1)在审议公司为筹集w合作项目所需资金,董事会提出的向原股东配售5000万元的配股方案时,持有10%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弃权;持有9%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投了反对票;持有10%股份的代理人在表决时根据授权投了赞成票;其余持有21%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均投了赞成票。 (2)在审议公司2020年为购买w合作项目所需的重要生产设备,计划投资7000万元的事项时,持有15%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投了反对票;持有10%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弃权;持有10%股份的代理人在表决时根据授权投了反对票;其余持有15%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均投了赞成票。 (3)在审议公司解聘某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时,持有5%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弃权;持有5%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投了反对票;持有10%股份的代理人在表决时根据授权投了赞成票;其余持有30%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均投了赞成票。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3月21日,天地公司将重大事项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的做法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 (2)黄某建议其亲属陈某买入本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3)黄某将其持有的天地公司股票全部售出的行为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4)抵押合同将生产设备归8银行所有的约定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5)天地公司与B银行的抵押未办理登记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6)向原股东配售5000万元的数额是否符合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7)持有21%股份的股东赞成即通过该决议的方式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8)公司通过2020年购买w合作项目所需的重要生产设备的决议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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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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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确答案:
    (1)3月21日,天地公司将该重大事项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的做法不正确。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本题中,3月18日天地公司宣布合作的消息,该合作可能会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天地公司应立即报告并公告。
      (2)黄某建议其亲属陈某买入本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合法。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本题中,黄某属于天地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其向陈某建议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属于内幕交易行为,是违法的。
      (3)黄某将其持有的天地公司股票全部售出的行为违法。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题中,黄某作为天地公司的董事长,将其持有的天地公司股票“全部”售出的行为违法。
      (4)抵押合同将生产设备归8银行所有的约定不合法。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本题中,天地公司与B银行约定天地公司到期不能偿还借款,该生产设备归B银行所有是不合法的。
      (5)天地公司与B银行的抵押未办理登记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担保法》规定,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本题中,天地公司与8银行的抵押未办理登记,不符合法律规定。
      (6)向原股东配售5000万元的数额不符合规定。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前股本总额的30 0A。本题中,上市公司配售前注册资本为1亿元(股本总额),其30%是3000万元,因此向原股东配售5000万元的数额不符合规定。
      (7)持有21%股份的股东赞成即通过该决议的方式不合法。股份有限公司在决议时,应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题中,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共5000万股(40%+10%),特别决议通过的比例是3333.33万股以上,而实际表决时仅有持31%(10%+21%)股份的股东投了赞成票,10000×31%=3100(万股),低于该法定金额,因此该决议事项是不能通过的。
      (8)公司通过2012年购买W合作项目所需的重要生产设备的决议不合法。上市公司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题中,该购买资产的总额已经超过了公司资产总值2亿元的30%,因此应该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方式通过,但该事项通过的股东仅为15%【-10000×15%=1500(万股)】,未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因此是不能通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