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9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 未收到代销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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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9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货物满()天的当天。 A.90 B.60 C.180 D.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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