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下列材料 请回答 51~55 题: 被告人何某(男 39岁 某县公安分局行政拘留所看守人员) 2001年

招录类 被告人,拘留所,人员 已帮助 人

根据下列材料,请回答 51~55 题:

被告人何某(男,39岁,某县公安分局行政拘留所看守人员),2001年9月13日在某县公安局看守所值班时,违反公安人员执行任务时严禁饮酒的规定,私自将该所招待修建工人的白酒倒出半碗(约半斤)自饮,醉倒在值班室的床上,造成关押在该所15号监号内的叶某、余某等9名犯罪嫌疑人砸烂窗户后潜逃的严重后果。事件发生后,武装民警和该所干警搜捕时,被告人仍在熟睡。直到县公安局领导闻讯赶到该所时才被唤醒。

第 51 题 被告人何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A.玩忽职守罪

B.私放在押人员罪

C.徇私枉法罪

D.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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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难度★★☆ 搜索
  • 正确答案:D
    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所谓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其构成特征是:①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而且主要是指负有监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职责的人员。本案被告人何某身为公安局看守所的看守员,符合本罪的犯罪主体要件。②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应该预见自己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行为可能发生在押人员的脱逃,造成严重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在押人员脱逃,造成严重后果。本案被告人何某对造成9名在押人员脱逃所持的心理态度即过失,即他不希望造成被押人员脱逃的结果,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③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由于严重不负责任的玩忽职守行为,致使在押人员实际逃脱,造成严重后果。本案被告人在值班时违反公安人员执行任务时严禁饮酒的规定,放弃职守,造成9名在押人员潜逃的严重后果,符合本罪所要求的客观要件。综上所述,被告人何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400条第2款所规定的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