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丙公司与戊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的说法 正确的是()。 A.丙公司出卖挖泥船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 B.

职业资格 公司,挖泥船,买卖合同 已帮助 人

关于丙公司与戊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 A.丙公司出卖挖泥船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 B.丙公司与戊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C.戊公司有权请求丙公司返还预付款 D.戊公司有权主张善意取得该挖泥船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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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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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确答案:ABC
    本题考查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在本案中,丙公司并非对挖泥船享有处分权之人,故其与戊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权处分,效力待定。因此选项AB正确。由于甲公司制止了丙公司将挖泥船交付给戊公司的行为,表明甲公司作为该挖泥船的所有权人,拒绝追认丙公司与戊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因此该合同归于无效。《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冈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可知,合同无效后,戊公司有权要求丙公司返还预付款。因此选项C也是正确的。此外,《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在本案中,因挖泥船尚未交付给戊公司,故戊公司不构成善意取得。选项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