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宾馆以将笔记本电脑放进了保险柜尽了必要的保管注意义务为理由进行抗辩 则宾馆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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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宾馆以将笔记本电脑放进了保险柜尽了必要的保管注意义务为理由进行抗辩,则宾馆可否免责?()

A.可以免责

B.不可免责

C.属于不可抗力

D.属于意外事件

热搜:风险的特征有很多,其中,奠定了保险

答案解析

难度★★☆ 搜索
  • 正确答案:B
    虽然宾馆将笔记本电脑放入保险柜中,但这并不说明保管人已经尽到了保管之责。《合同法》第369条第1款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根据本案例所设定的情景.应为有偿保管合同,对于此类保管合同.保管人应以善意管理人的注意程度进行保管,负抽象过失之责,即保管人对一切因自己过失而使保管物毁损、灭失的,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例中,被盗本身即说明保管人存在疏忽,即有过失,因而不能免责。笔记本电脑丢失的原因是被盗,既不是不可抗力.也不属于意外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