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从丙处购得该手表的行为属于()。 A.善意取得 B.无因管理 C.无效民事行为 D.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善意,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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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从丙处购得该手表的行为属于()。 A.善意取得 B.无因管理 C.无效民事行为 D.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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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D
本题考查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以及善意取得制度。丁从丙处购买手表的行为并不符合《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故丁购买手表的行为不构成善意取得。另外,丁与丙之间显然也不存在无因管理关系。故选项A、B错误。《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丙将窃得的手表卖给丁,性质上属于无权处分。因该买卖合同未得到乙的追认,故应为无效合同。因此,选项C正确。丁从丙手中购买手表时,并不知该表系丙盗窃所得,故其主观上并无过错,也不构成侵权行为。所以选项D错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