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乙为夫妻 共有一套房产无人居住 但是房产证上以及房屋管理局的登记簙上只记载了男方甲的名字。
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套房产无人居住,但是房产证上以及房屋管理局的登记簙上只记载了男方甲的名字。后甲乙二人感情不合,1 月5 日,甲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审理后判决二人离婚,并将房产判归女方所有。同年5 月15 日,拿到判决书后,女方一直没有去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甲因为对法院的判决不满,于同年6 月10 日,将房屋卖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丙,并到房管局办理了过户登记。与此同时,乙也因感情受到重大挫折,欲搬迁到其他城市,将此房屋卖给了丁,07 年6 月15 日,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去房管局办理变更登记的时候,发现已经易主,遂起纠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假设离婚判决书送达之后,双方均未上诉,也没有甲将房屋给丙出卖的情节。关于房屋的所有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不可以取得所有权,因为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B.乙可以自离婚判决做出之日起取得房屋所有权
C.乙可以在2007 年5 月31 日取得房屋所有权
D.如果乙要转让该房屋,不需要进行变更的登记,只要交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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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C
【答案】C
【详解】《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依上述方式取得物权后再进行物权变动的,仍然以登记或者交付为生效要件。”《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题,判决作出后均未上诉,因此上诉经过至2007年5月30日时,判决生效,物权变更生效,本题只有C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因判决作出的物权变更无需登记;B选项错在是判决生效而非作出之日物权变更生效;D选项错在通过判决获得物权再次转让的,必须登记。
【相关考点梳理】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有两个重要特点:①法律行为(单方、双方、多方法律行为)必须有效。我国物权法不承认物权变动的无因性,基础关系(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即使动产已经交付或者不动产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仍不能发生物权变动。②原则上必须公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完成登记,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必须完成交付。
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也有两个重要特点:①不以法律行为的生效为要件(如善意取得),或者与法律行为无关(如先占、附合、合法建造房屋)。②物权变动不需要公示。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一般不要求登记或交付的公示方法,即可发生物权变动。同时,根据《物权法》第31条的规定,通过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方式取得不动产物权的,未经宣示登记,不得处分(登记是处分要件,不是变动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