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179 条第l 款第(1)项规定的“新的证据”的情形包括:A.原审庭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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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179 条第l 款第(1)项规定的“新的证据”的情形包括:

A.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

B.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C.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是一方当事人故意窝藏的证据

D.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热搜:民事法律行为按照效力可以分为( )

答案解析

难度★★☆ 搜索
  • 正确答案:ABD
    【答案】A、B、D
    【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10条规定,申请再审人提交下列证据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新的证据”:(1)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2)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3)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相关考点梳理】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
    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
    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