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电脑公司与乙签订了一份电脑购销合同 由甲电脑公司向乙出售20 台电脑 合同约定由乙自行提货负
甲电脑公司与乙签订了一份电脑购销合同,由甲电脑公司向乙出售20 台电脑,合同约定由乙自行提货负责运输。在提货过程中,由于甲电脑公司装运工的疏忽,实际装运了21 台电脑。在运输过程中,恰逢雨天路滑,车辆倾覆,货物灭失。此时甲电脑公司发现装货有误,遂通知乙返还。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乙应当返还多装的1 台电脑
B.电脑的灭失,全部由甲电脑公司承担
C.电脑的灭失,20 台电脑由乙承担,1 台由甲电脑公司承担
D.电脑的灭失,全部由乙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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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C
【答案】C
【详解】对于该20台电脑而言,依据合同法的规定,风险自交付之时转移。由于本案中,采用乙提货的方式,所以自装运完毕时视为交付,交付后风险由乙承担。多装的1台电脑构成不当得利。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因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的法律事实。其构成必须符合以下要件: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损;一方获利与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无合法的依据。本案中,这1台电脑对于乙而言,并非合同约定的标的,只是由于装运工的疏忽而多装的,无合同依据,所以为不当得利。我国法律规定,对于不当得利,如果不当得利人无过错的,以现存的利益为返还范围,而该台电脑已经灭失,所以乙不再负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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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之债(一)返还范围
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和《民通意见》第131条,成立不当得利之债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返还范围是:所受利益和孳息。具体而言:①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折价返还;原物毁损后存在代位物(如保险金、赔偿金)的,应返还原物的代位物。②所受利益依其性质不能返还(如获利为物的使用和占有;再如获利为他人提供的劳务)的,应返还其价额(如相当期限的租金、相当数额的工资)。③所受利益产生的孳息(自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亦应返还。还须注意:根据《民通意见》第131条,受益人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主要是利用不当得利进行投资所产生的收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即国家予以没收,而不是返还给受害人(规定虽有不当,考试却以此为准)。
(二)受益人善意与恶意对返还范围的影响
根据民法理论:①受益人为善意的,仅返还现存利益,对已经不存在的利益不负返还义务。②受益人为恶意的,须返还所受利益,对已经不存在的利益亦负返还义务。③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变更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