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 年11 月 苏某伙同他人在福建省某市通过互联网购买到杨某等3 人的银行卡信息资料。11 月8 日
2009 年11 月,苏某伙同他人在福建省某市通过互联网购买到杨某等3 人的银行卡信息资料。11 月8 日,苏某伙同他人利用上述资料,开通涉案银行卡的电话支付功能,进而冒用该3 张卡,通过网络进行消费,造成三被害人损失共计5 万余元。苏某等人的行为构成?
A.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B.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C.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D.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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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D
【答案】: D
【详解】:依据《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十问题的解释》第5 条第2 款规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因此,本题中苏某等人的行为符合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刑法》第196 条规定的信用片诈骗罪。故D 项正确,当选。依据《刑法》第177 条之一第1 款的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行为表现有;(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依据本条第2 款规定,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对象则是“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注意,依前述《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 条规定,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的,应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认定。与本题情形不同。另依据《刑法》第175 条之一规定,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故A,B,C 三项罪名均不符合该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