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19 分案情:1.甲有一条驳壳船租与乙进行海上运输 租期三年。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 乙一次性向甲

职业资格 租期,灭失,本题 已帮助 人

本题19 分

案情:

1.甲有一条驳壳船租与乙进行海上运输,租期三年。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乙一次性向甲交付租金50 万元。租赁的第二年,甲因资金紧张将该船卖与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价格500 万元。约定在乙的租期届满前,丙付清全部款项。因甲无法现实交付,双方约定租期届满,由丙向乙行使返还请求权,并由甲通知乙。合同签订后10 日内,甲办理了该船的过户登记。丙买得该船后,因资金紧张向丁借款250 万元,丙以该船进行抵押,但未办理登记。后丙向戊借250 万元,丙通知乙该船质押于戊。后丙又将该船卖给庚,并通知乙将该船交给庚,且办理过户登记。租赁期间第二年届满时,该船遇不可抗力灭失(该船未保险)而引起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1.甲未经乙同意,将该船卖给丙,该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该船因不可抗力灭失,乙可行使何种权利?为什么?

3.丁是否对该船享有抵押权?为什么?

4.戊是否对该船享有质权?为什么?

5.丙未经丁、戊同意,丙与庚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6.如果该船未灭失,丁、戊、庚发生权利冲突,何者优先?为什么?

7.该船灭失的风险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热搜:β1受体主要分布于以下哪一器官上

答案解析

难度★★☆ 搜索
  • 参考答案】
    1.买卖合同有效。甲虽将该船租赁给乙,在租赁期间内,叉将该船卖给丙,该买卖行为无须取得承租人乙的同意,因为承租人乙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限于承租的房屋)。
    2.承租人乙享有租赁合同解除权和剩余租金的返还请求权。在租赁期间内,租赁物发生风险灭失的,如果没有约定,该风险由出租人承担。由于船舶已经灭失,承租人乙的合同目的不可能实现,故承租人乙享有合同解除权。对于剩余期限内的租金,对甲而言构成不当得利,故承租人乙享有剩余租金的返还请求权。
    3.丁对该船舶享有抵押权。丙已经取得该船舶的所有权,故丙与丁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丁因有效的抵押合同取得抵押权。同时,船舶抵押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登记仅对抗效力。
    4.戊对该船舶享有质权。丙对该船舶享有所有权,虽然已抵押于丁,但抵押价值仅为250 万元.出质于戊担保数额仅为250 万元,不存在重复担保之问题。动产质权“交付为生效要件,虽然丙未现实交付船舶于戊,但已完成了指示交付,动产质权设立的交付方式包括指示交付方式。
    5.而与庚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丙已将该船舶的价值设定了抵押和质押,丙在此情况下转让船舶应取得担保物权人的同意。在丁、戊同意之前,丙的转让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故该合同属于效力未定台同。如果丁、戊反对,该合同无效。
    6.庚的权利优先。即使丁、戊反对,庚虽然不能依照合同取得所有权,但可园善意取得所有权。丁的抵押权是未登记的,戊的质权不存在登记且未实际占有,庚的所有权是登记的所有权。依照物权法原理,登记物权优于非登记物权,庚的所有权优先。
    7.该船灭失的风险应由丙承担。该船虽然在乙处灭失,但乙是承租人,承租人不承担风险灭失的责任。甲与丙之问存在买卖合同,其所有权已转移给丙,通过指示交付的方式已完成r 交付义务,故甲不承担该船灭失的风险。因该船设立质权于戊且已完成了指示空付,后丙又将该船卖于庚。虽然已完成了所有权转移的义务;但不可能完成交付之义务,因为对庚的指示交付应以对戊的指示交付为生效要件,未经戊的同意,不能撤销对戊的指示变付。不能撒销对戊的指示交付,就不能完成对庚的指示交付,因该船未交付而发生风险灭失,其风险灭失的责任应由出卖人承担,故该船灭失的风险责任由丙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