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云有限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 蓝光有限公司是青云有限公司开办的子公司 2006 年 青云有限公司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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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云有限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蓝光有限公司是青云有限公司开办的子公司,2006 年,青云有限公司出资70%,蓝光有限公司出资30%,共同投资创办了宏远有限公司,由青云公司副总经理王某兼任宏远有限公司董事长。根据上述情况,若蓝光公司对外负债100 万元无力偿还,以下哪些说法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A.蓝光公司是青云公司的子公司,可以要求青云公司偿还

B.蓝光公司是独立法人,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C.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蓝光公司对宏远公司30%的股权用以还债

D.蓝光公司是宏远公司的股东,可以要求宏远公司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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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难度★★☆ 搜索
  • 正确答案:BC

    【答案】B、C
    【详解】《公司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B选项符合法律规定,当选。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故C选项符合法律规定,当选。股东向公司出资后,公司就是财产独立的法人,股东债务不可以要求公司偿还。本题中,蓝光公司虽然是宏远公司的股东,但是蓝光公司出资后,宏远公司即财产独立,无义务为其股东蓝光公司偿还债务,D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相关考点梳理】以公司相互之间的法律上的关系为标准,亦即以公司之间在财产上、人事上、责任承担上的相互关系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 我国《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但分公司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或根据协议,能够控制、支配其他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己所有的财产,自己的公司名称、章程和董事会,对外独立开展业务和承担责任。但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决策或重大人事安排,仍要由母公司决定。我国公司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图表:总公司、分公司、母公司、子公司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