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总公司为其子公司与某钢厂的钢材买卖合同在1000 万元的限度内提供连带保证 并委派专人监督

职业资格 钢厂,子公司,钢材 已帮助 人

某集团总公司为其子公司与某钢厂的钢材买卖合同在1000 万元的限度内提供连带保证,并委派专人监督合同的执行。钢厂交付给子公司的价值50 万元的一批钢材质量严重不合格,子公司未提出异议并接受了货物,但集团总公司以书面形式向钢厂提出了异议。子公司与钢厂的买卖总价款额达到800 万元时,集团总公司以书面通知钢厂终止保证合同,但在钢厂收到该通知之前钢厂又交付给子公司价款额为100 万元的钢材。钢厂收到通知后又交付给子公司价款额为100 万元的钢材。集团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应当是:

A.1000 万元

B .900 万元

C.850 万元

D.750 万元

热搜:某公司拟为某新增投资项目

答案解析

难度★★☆ 搜索
  • 正确答案:C
    【答案】C
    【详解】依《担保法》第27 条的规定,最高额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以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保证人发出书面通知之前发生的债权总额是900 万元。
    又依第20 条规定,连带保证人享有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本案中保证人对于债权人50 万元的债权曾提出过异议,应视为行使抗辩权的行为,故保证人曲保证责任应是85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