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校初中学生马超 学习成绩不佳 守纪情况亦差。一天 他在教学楼内玩球 故意将一个价值300元的吊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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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校初中学生马超,学习成绩不佳,守纪情况亦差。一天,他在教学楼内玩球,故意将一个价值300元的吊灯打坏。学校在查明事实经过后,依据学校有关“损坏公物要赔偿和罚款”的规章制度,对马超作出三点处理决定: (1)给予警告处分; (2)照价赔偿吊灯; (3)罚款300元。 对此,学校、教师、学生和学生家长都没有感到不妥。 学校的做法合理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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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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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参考答案】学校对马超同学破坏学校财物的行为给予警告处分和要求照价赔偿的做法是合理的,但对马超同学罚款300元的行为不合理也不合法。对相关人员进行罚款,这属于行政处罚的性质。只有国家行政机关和经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才拥有行政处罚权。学校是事业单位,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当然也就无行政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