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李某从2005年9月开始 在一无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无合格的教师 三无标准的教学场所 四无必备的
组织机构,章程,村民
已帮助 人
村民李某从2005年9月开始,在一无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无合格的教师,三无标准的教学场所,四无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济来源的情况下,未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在其住处办起了“太坪管区联户家庭辅导学习室”,后改名为“浦江书院”.县教育局与2007年4月中旬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阻止李某私人办学.人民法院于5月4日依照法律程序,对李某私人办学实行强制关停.
请分析县教育局和法院的做法是否合理.
-
正确答案:
【答案要点】
(1)李某私人办学不具备《教育法》第26条规定的办学基本条件;
(2)李某私人办学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属于乱办学、乱招生的违法行为;
(3)李某私人办学以营利为目的,违反了《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所以,李某的办学行为属于非法办学,应当坚决地予以取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