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13日 平安机械厂与光明钢铁公司 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光明公司从平安厂购买应用于M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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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13日,平安机械厂与光明钢铁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光明公司从平安厂购买应用于M设备的部件三套,每套单价1000元.因为平安机械厂生产的部件不能完全符合M设备的要求,故光明公司要求平安厂按其提供的图纸进行生产,平安厂同意,并在合同中注明这一点.2006年6月23日,三套配件到光明公司.光明公司随即按合同支付了货款.可是光明公司于7月初,在安装配件之前进行测试发现配件存在一些问题,即要求配件厂来人处理.经修理后,光明公司安装发现M设备远远达不到技术要求,原因是平安厂的配件没有完全按某钢提供的图纸制作,由于配件存在以上问题,致使M设备无法正常投入使用.光明公司只能将其拆下来.

试分析:(1)该案例中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合同性质的不同对案件的结果有无影响?

(2)本案应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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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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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确答案:
    (1)本案是承揽合同.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都存在标的物的交付,这使得二者在社会生活中有时极其相似,其根本的区别在于承揽合同的定作’ 物是根据定作人的要求而制诈,它必须是存在于合同履行之后;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存在于买卖合同订立之前,或者虽存在于买卖合同履行后,但是是出卖人根据自己的标准生产的标准化的成品,买受人只是选择了规格.本案光明公司要求平安厂按其提供的图纸、进行生产,这就使得合同的性质为承揽合同.不同的合同其效力不同的,所以合同的性质对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有重要的意义. (2)本案平安厂没有按照定作人光明公司的要求进行工作,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