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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合同,约定甲供给乙狐皮围脖200条,总价6万元,但合同未规定狐皮围脖的质量标准和等级,也未封存样品.甲如期发货,乙验收后支付了贷款.后乙因有20条围脖未能销出,便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向法院起诉,其诉讼代理人在审理过程中又主张合同无效.本案中,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合同不具备质量条款,合同未成立

B.合同不具备质量条款,合同无效

C.合同有效,但甲应承担违约责任

D.合同有效,甲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热搜:关于合同订立要约程序说法错误的是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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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确答案:D
    [解析]参见《合同法》第158条.第158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