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订立合同 规定甲应于2000年10月11日交货 乙应于同年10月18日付款.9月底 甲发现乙财产状况

招录类 合同,同年,财产 已帮助 人

甲与乙订立合同,规定甲应于2000年10月11日交货,乙应于同年10月18日付款.9月底,甲发现乙财产状况恶化,没有付款能力,并有确切证据,遂提出终止合同,但乙未允.基于上述因素,甲于10月11日未按约定交货.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下列关于该案的正确表述是【】

A.甲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B.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乙提供相应的担保

C.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交付部分货物

D.甲应按合同约定交货,如乙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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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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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确答案:A
    [解析]参见《合同法》第68条、第69条.第68 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69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