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2004年3月1日接到多家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的报告 下列哪些公司的申请依法不应被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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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2004年3月1日接到多家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的报告,下列哪些公司的申请依法不应被批准?【】

A.甲公司上次发行股票时因故未能募足

B.乙公司2002年度亏损

C.丙公司预期利润率略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D.丁公司上年度未按时公布报表被交易所通报

热搜: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时间是1921年7月1日。()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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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确答案:ABC
    [解析]《证券法》第13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后,为增加注册资本雨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行为,但是,发行新股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根据《公司法》第137条的规定,其中,上次发行的股票未能募足、经营亏损、预期利润率略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都构成发行新股的障碍,选项ABC符合题意.但是,股份有限公司只有在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的情况下才不能发行新股,选项D中未按时公布报表不构成发行新股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