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系无业人员 终日随身携带非法购买的枪支 伺机作案 一日看见一女士提包过来 孙某乘女士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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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系无业人员,终日随身携带非法购买的枪支,伺机作案,一日看见一女士提包过来,孙某乘女士不备,一把夺过提包,撒腿就跑,对于孙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A.持枪抢劫罪
B.抢夺罪
C.按照抢劫罪定罪
D.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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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C
C【解析】根据《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至于行为人是否使用了凶器,在所不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可见,本题中的行为应当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但不属于持枪抢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