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的手法及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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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的手法及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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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确答案:近几年来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造假行为屡禁不止。上市公司往往采用利润操纵的方式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或包装上市圈占投资者的资金;或配合庄家操纵股价;或为了取得配股权虚构利润等等使投资者蒙受了巨大的损失。上市公司利润操纵的常见手法有:(1)通过非营业活动提高净利润。包括诸如出售资产、出售投资、改变投资的核算方法等提高营业外收入或投资收益等活动。如利用会计政策、会计方法的变更进行利润操纵。改变折旧政策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即降低折旧率)本期折旧费用减少相应减少了本期的成本费用从而增加了本期的账面利润同时还可能高估资产价值。对固定资产占总资产比重大的企业折旧政策的调整对当期利润影响重大也可能成为某些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的重要手段。(2)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例如上市公司高价向关联方销售产品或者低价取得关联方的原料、劳务从而轻易达到增加收入、降低成本的目的。另外还有资金拆借、托管经营等形式进行利润操纵。(3)多种形式的“利润储存器”。有些公司用不切实际的假设去估计诸如退货、贷款损失、保修费用等或有事项形成的准备这样公司就可在公司业绩骄人时多计提准备在业绩不佳时用来补充利润。例如进行巨额冲销即把有可能在以后期间发生的损失提前确认以提高以后年度的业绩。(4)操纵市场。操纵市场是指操纵证券市场即指行为人(单位和个人)以获得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公司可能通过投入大量资金直接参与意图操纵的那种证券的交易通过改变该证券的交易和交易额造成供求关系改变的假象以达到操纵股价的直接目的。(5)通过提前确认销售、虚假销售或有意扩大赊销范围调整利润总额。有些公司通过操纵收入的确认时间来虚增利润即在销售完成之前、货物起运之前或在客户还有权取消订货或推迟购货的时候就确认收入。(6)确认巨额重组费用。公司在重组过程中往往夸大重组费用以隐瞒利润。当市场预期发生改变或公司未来盈利不足时这些虚列的费用即隐瞒的利润就会变成公司的收入。(7)利息资本化。以某项资产还处于试生产阶段为借口甚至拿出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对“在建工程”的定性利息支出年年资本化虚增资产价值和利润。(8)利用兼并核销费用。有些兼并公司尤其是那些通过发行股票兼并他人的公司利用兼并的机会确认一大笔研究开发费一次核销不对未来利润造成任何拖累;或为保护公司未来盈利而大量预提经营费用形成了巨额的准备金。为了使我国的资本市场更加健康地发展必须加大对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的治理力度。治理上市公司的利润操纵行为是一项系统工程应该对上市公司及其它市场主体进行综合治理;治理的手段要以行政管制、道德教化、法律管制并举以法律管制为主;治理的方式从事后查处为主转向事前预防和事后查处相结合并逐步过渡到以事前预防为主。(1)对上市公司进行治理在对上市公司的治理中要从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这两个源头抓起。首先要对他们经常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使他们牢固树立起对单位会计责任负责的风险意识建立依法理财的思想观念。其次要从制度安排上减少虚假信息的产生。一是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制约机制不够健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股独大”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方面分离不彻底、上市公司决策权过多集中于控股股东致使容易发生内幕交易、操纵股市、转移资产等问题因此要通过持股结构的调整分散大股东的股权解决“一股独大”的问题增强不同持股者之间的相互制衡。同时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增强董事会内部的制约机制。二是要完善公司内部会计控制体系对公司的各项经济活动实施严格的控制规范公司的财务行为以此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与完整。(2)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外部监管目前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的中介机构普遍存在着责任心不强、风险意识淡薄、执业工作粗糙等问题因此要想保证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的监督质量首先中介机构自身要本着对广大投资者负责的态度不断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执业水平;其次作为中介机构的监管部门(如财政部门、证券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等)要真正担负起约束中介机构行为的责任;第三一旦中介机构出现有违职业道德或失职行为作为管理部门决不能姑息应加大处罚力度。(3)加强信息披露监管持续的信息公开制度有利于消除证券市场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对称抑制内幕交易和欺诈行为实现证券市场的透明和规范。但是目前在上市公司和即将上市公司缺乏自律的情况下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只有在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下才能保证实现。对公司业绩信息和关联交易信息一定要进行严格审查发现有欺诈行为者要依法进行严惩。尽早引入民事赔偿制度对发布虚假信息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应由上市公司予以经济补偿。另一方面为了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要从制度上规定它们加大信息披露的频率例如采取季报披露制度等。(4)进一步明确利润操纵行为的相关法律责任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国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先后制订并发布了数十项相关的法规和制度但是贯彻执行的情况很差很多单位是知法犯法阳奉阴违。因此加大相关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其次目前对蓄意造假者的惩罚力度太弱只伤其皮毛不动其筋骨致使某些单位和个人仍然敢于铤而走险。因此对于藐视法律恶意造假并产生严重后果者一定要加大处罚力度警示后来者不敢再重蹈覆辙。
    近几年来,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造假行为屡禁不止。上市公司往往采用利润操纵的方式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或包装上市,圈占投资者的资金;或配合庄家操纵股价;或为了取得配股权虚构利润等等,使投资者蒙受了巨大的损失。上市公司利润操纵的常见手法有:(1)通过非营业活动提高净利润。包括诸如出售资产、出售投资、改变投资的核算方法等提高营业外收入或投资收益等活动。如利用会计政策、会计方法的变更进行利润操纵。改变折旧政策,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即降低折旧率),本期折旧费用减少,相应减少了本期的成本费用从而增加了本期的账面利润,同时还可能高估资产价值。对固定资产占总资产比重大的企业折旧政策的调整对当期利润影响重大,也可能成为某些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的重要手段。(2)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例如上市公司高价向关联方销售产品或者低价取得关联方的原料、劳务,从而轻易达到增加收入、降低成本的目的。另外还有资金拆借、托管经营等形式进行利润操纵。(3)多种形式的“利润储存器”。有些公司用不切实际的假设去估计诸如退货、贷款损失、保修费用等或有事项形成的准备,这样,公司就可在公司业绩骄人时多计提准备,在业绩不佳时用来补充利润。例如进行巨额冲销,即把有可能在以后期间发生的损失提前确认,以提高以后年度的业绩。(4)操纵市场。操纵市场是指操纵证券市场,即指行为人(单位和个人)以获得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公司可能通过投入大量资金直接参与意图操纵的那种证券的交易,通过改变该证券的交易和交易额造成供求关系改变的假象,以达到操纵股价的直接目的。(5)通过提前确认销售、虚假销售或有意扩大赊销范围调整利润总额。有些公司通过操纵收入的确认时间来虚增利润,即在销售完成之前、货物起运之前或在客户还有权取消订货或推迟购货的时候,就确认收入。(6)确认巨额重组费用。公司在重组过程中往往夸大重组费用,以隐瞒利润。当市场预期发生改变或公司未来盈利不足时,这些虚列的费用,即隐瞒的利润就会变成公司的收入。(7)利息资本化。以某项资产还处于试生产阶段为借口,甚至拿出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对“在建工程”的定性,利息支出年年资本化,虚增资产价值和利润。(8)利用兼并核销费用。有些兼并公司,尤其是那些通过发行股票兼并他人的公司,利用兼并的机会,确认一大笔研究开发费,一次核销,不对未来利润造成任何拖累;或为保护公司未来盈利而大量预提经营费用,形成了巨额的准备金。为了使我国的资本市场更加健康地发展,必须加大对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的治理力度。治理上市公司的利润操纵行为是一项系统工程,应该对上市公司及其它市场主体进行综合治理;治理的手段要以行政管制、道德教化、法律管制并举,以法律管制为主;治理的方式从事后查处为主转向事前预防和事后查处相结合,并逐步过渡到以事前预防为主。(1)对上市公司进行治理在对上市公司的治理中,要从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这两个源头抓起。首先,要对他们经常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使他们牢固树立起对单位会计责任负责的风险意识,建立依法理财的思想观念。其次,要从制度安排上减少虚假信息的产生。一是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制约机制不够健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股独大”,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方面分离不彻底、上市公司决策权过多集中于控股股东,致使容易发生内幕交易、操纵股市、转移资产等问题,因此,要通过持股结构的调整,分散大股东的股权,解决“一股独大”的问题,增强不同持股者之间的相互制衡。同时,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增强董事会内部的制约机制。二是要完善公司内部会计控制体系,对公司的各项经济活动实施严格的控制,规范公司的财务行为,以此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与完整。(2)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外部监管目前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的中介机构普遍存在着责任心不强、风险意识淡薄、执业工作粗糙等问题,因此,要想保证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的监督质量,首先中介机构自身要本着对广大投资者负责的态度,不断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执业水平;其次,作为中介机构的监管部门(如财政部门、证券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等)要真正担负起约束中介机构行为的责任;第三,一旦中介机构出现有违职业道德或失职行为,作为管理部门,决不能姑息,应加大处罚力度。(3)加强信息披露监管持续的信息公开制度有利于消除证券市场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对称,抑制内幕交易和欺诈行为,实现证券市场的透明和规范。但是,目前在上市公司和即将上市公司缺乏自律的情况下,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只有在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下才能保证实现。对公司业绩信息和关联交易信息一定要进行严格审查,发现有欺诈行为者,要依法进行严惩。尽早引入民事赔偿制度,对发布虚假信息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应由上市公司予以经济补偿。另一方面,为了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要从制度上规定它们加大信息披露的频率,例如采取季报披露制度等。(4)进一步明确利润操纵行为的相关法律责任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国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先后制订并发布了数十项相关的法规和制度,但是贯彻执行的情况很差,很多单位是知法犯法,阳奉阴违。因此,加大相关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其次,目前对蓄意造假者的惩罚力度太弱,只伤其皮毛,不动其筋骨,致使某些单位和个人仍然敢于铤而走险。因此,对于藐视法律,恶意造假并产生严重后果者,一定要加大处罚力度,警示后来者不敢再重蹈覆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