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甲与外国公民乙因合同纠纷诉至某市中级法院 法院判决乙败诉。判决生效后 甲欲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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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甲与外国公民乙因合同纠纷诉至某市中级法院,法院判决乙败诉。判决生效后,甲欲请求乙所在国家的法院承认和执行该判决。关于甲可以利用的途径,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B.可以向中国法院申请,由法院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C.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由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D.可以向外交部门申请,由外交部门向外国中央司法机关请求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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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难度★★☆ 搜索
  • 正确答案:AB
    本题考核向外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的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26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