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男 1992年6月5日出生 户籍所在地:A市B区 现住在A市B区某小区。2016年3月20日6时许 甲窜至B市

招录类 公安机关,匕首,户籍 已帮助 人

甲,男,1992年6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A市B区,现住在A市B区某小区。2016年3月20日6时许,甲窜至B市,暗中尾随被害人乙至某医院南门附近,用匕首架在乙的脖子上,将乙挟持至附近的一个废弃的建筑物内,强行从乙的身上搜出现金1000元和1张存有少量金额的信用卡,甲逼迫乙向该信甩卡内存现金10万元。乙便给其妻子打电话,谎称自己幵车撞伤他人,让其立即向自己的信用卡内存入10万元救治伤者并赔偿损失。乙妻信以为真,向乙的信用卡内存入10万元。甲将10万元取出后,将乙放走。乙报案后,B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3月24日,公安机关将甲抓获,并在其住处当场搜出作案工具(匕首)。甲的行为涉嫌()。A.抢劫罪

B.非法拘禁罪

C.绑架罪

D.抢夺罪

关于上述情境,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在甲住所搜出的匕首应当予以扣押

B.询问甲时应当通知其家长或者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

C.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流窜作案

D.对甲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此案件,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应当收集的证据包括()。A.甲使用的匕首

B.乙妻的证言

C.信用卡的存取记录

D.乙的陈述

公安机关对甲进行讯问的同时,又组织人员和甲一同让乙辨认,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A.8人

B.7人

C.6人

D.5人

请帮忙给出每个问题的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热搜:新的消防法于2009年5月1日实施

答案解析

难度★★☆ 搜索
  • 问题 1 答案解析:A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甲使用暴力手段压制乙,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不符合抢夺罪“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客观要件。本案中,甲对乙有控制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行为,但其是抢劫罪的暴力表现,不再单独成立非法拘禁罪。乙妻往曱的信用卡内存钱,并不是曱利用乙的人身自由受控而胁迫乙妻的结果,并不符合绑架罪利用人质安危取得财物的行为模式。所以,甲的行为只构成抢劫罪。问题 2 答案解析:BCD
    对于甲住所搜出的匕首应当予以扣押,并制作《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份交物品持有人,一份附卷备查;并在侦查终结后,连同案卷一并移交同级人民检察院。选项A正确。《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11条规定,讯问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时,根据调查案件的需要,徐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或者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但2016年明显甲某已成年。选项B错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甲虽然居住在A市,但其在居住地及其他市、县并未作案,只是在B市抢劫作案一起,故不能认定甲流窜作案。C选项错误。《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D选项错误。问题 3 答案解析:ABCD
    《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56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本案中,甲的供述,乙的陈述,乙妻的证言,信用卡的存取记录,银行关于甲取款的录像资料,现场勘验笔录,甲使用的匕首等都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问题 4 答案解析:B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1条规定,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故正确答案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