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田某在2007年10月将其一辆载重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车辆损失险25万 商业三责
载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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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田某在2007年10月将其一辆载重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25万,商业三责险50万,车上人员责任险5万/座,2008年2月5日,田某驾驶该车在广东某地与一辆别克新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田某在该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别克车主在没有通过田某的同意下,聘请价格事务所对其别克车进行损失评估,评估别克车损失为68700元。别克车主以此为依据向田某提出索赔:1、要求田某赔偿车辆损失68700元;2、要求田某赔偿别克新车贬值费用35000元。请问该案应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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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1、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2000元;
2、商业三责险条款约定:因保险事故损失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无法重新核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该案保险公司有权根据交警和价格事务所等提供别克车的受损照片进行重新核定和报价,以确定赔偿金额。
3、商业三责险保险条款约定: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因此,别克车主要求赔偿35000元的新车贬值费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