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3月10日某市食品厂与某市商场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规定 食品厂供给商场总价款为5万元的食品 交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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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3月10日某市食品厂与某市商场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规定,食品厂供给商场总价款为5万元的食品,交货期为同年 4月14日至20日,合同的终止期限为同年5月10日。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了供需双方的违约责任。其中,供方的违约责任为:如果不能交货,应按需方总价款的5%支付违约金。至同年5月底,商场始终未见货到,遂即给食品厂发函催其发货。食品厂回函称:“合同已经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解除。”商场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食品厂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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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合同权利义务已终止。因合同约定终止期限已到。$食品厂迟延交货,商场依法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商场也有权要求食品厂继续履行合同,观商场要求食品厂继续履行合同,食品厂有义务继续履行合同。并且商场有权要求食品厂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