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甲 乙两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适用
企业,增值税,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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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甲、乙两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5%。甲企业对材料采用计划成本核算。有关资料如下:
(1)甲企业发出材料一批,计划成本为70 000元,材料成本差异率为2%。
(2)按合同规定,甲企业用银行存款支付乙企业加工费用4 600元(不含增值税),以及相应的增 值税和消费税。
(3)甲企业用银行存款支付往返运杂费600 元(不考虑增值税进项税额)。
(4)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完成后的材料计划成本为80 000元,该批材料已验收入库。
要求:
(1)计算甲企业应支付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2)编制甲企业委托加工材料发出、支付有关税费和入库有关的会计分录
(对于" 应交税费" 账户,须列出明细账户,涉及增值税的,还应列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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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1)应支付的增值税税额
=4 600×17%=782(元)
应支付的消费税税额
=(70 000+70 000×2%+4 600)÷(1-5%)×5%
=4 000(元)
(2)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委托加工物资 70 000
贷:原材料 70 000
借:委托加工物资 1 400
贷:材料成本差异 1 400
借:委托加工物资4 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782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4 000
贷:银行存款 9 382
借:委托加工物资 600
贷:银行存款 600
借:原材料80 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76 600(70 000+1 400+4 600+600)
材料成本差异 3 400
